国家关于谐波治理与功率因数补偿的相关规定
谐波电压:注入系统的谐波电压应满足GB/T14549-9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要求,详见下图:
谐波电压限值
电网标称电压(KV)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奇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偶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0.38 5.0 4.0 2.0
6(10) 4.0 3.2 1.6
35(66) 3.0 2.4 1.2
110 2.0 1.6 0.8
谐波电流:根据GB/T14549-93要求,同一公共连接点的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公共连接点总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无功补偿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1989)\<全国供电导则》等。例如,《全国供用电规则》4.3条中规定“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和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T16-92)3.5.2条,对于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9以上;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85以上。当采用提高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宜采用就地平衡原则,低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
补偿基本无功负荷的电容器组,宜在配电变压器电所内集中补偿。并且,供电部门根据用户功率因数的高低采取了相应奖惩措施,对于功率因数较低的用户额外收取相应的无功电费;对于功率因数高于0.9的用户,根据用电量和功率因数的高低返回部分电费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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